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1日 1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胜诉案例(西安、咸阳、渭南)
---杜凯律师
【杜凯律师点评】: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现实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属于高发案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非法集资,这类案件的判刑,要考虑总体非法集资数额,被告人涉及的非法集资数额,还有非法获利数额,以及主从犯问题,造成损害后果问题等等。本案为陕西省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数多,法院根据不同被告人的情节进行判刑,该案对判刑情况对同类案件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例】
【案例】
**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陕0502刑初*3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镇,农民。20*7年*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7年6月3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女,*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蒲城县罕井镇,农民。20*7年3月**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女,*96*年5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丰原镇,农民。20*7年*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女,*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镇,农民。20*7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丰原镇,农民。20*7年3月*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女,*977年*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丰原镇,农民。20*7年3月*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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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梅某某,女,*96*年*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桥南镇,农民。20*7年3月*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冬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越,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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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年6月*0日,****区长福塬小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长福塬合作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严某某,营业厅地点位于**市**区**镇线王村街道,经营范围为:小麦种植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购销、社员农产品技术指导培训、信息咨询服务。该合作社下设会计、出纳等岗位,并在**区桥南镇、**镇、丰原镇等地设立*7个业务代办站,各代办站设有站干*名。该合作社于20*3年3月至20*5年5月期间,在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开展小麦种植技术和小麦深加工为由,以月息一分为诱饵,通过发放年画、物品等方式大肆宣传,各站点站干在群众中以口口相传的形式进行宣传,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群众存款时,各站干给群众开具****区长福塬小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单或者长福塬社员流通股金凭证,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发放借款月息率*厘至*分2厘不等。各站干将吸收的存款交至该合作社营业厅的,由会计冯某某记账后交由出纳田某某,再由田某某将存款交给严某某,或者由出纳田某某和严某某之妻薛某某去各站干家收取,后将存款交于被告人严某某。各站点发放借款,需要兑付股金本息时,由会计冯某某计算本金和利息情况,并开具支付凭证,群众凭支付凭证到出纳田某某处领取本金和利息。合作社每月按照累计吸收存款余额的千分之四给各站干提成、分红。自20*3年3月至20*5年5月,**市**区长福塬小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633.476*万元,未兑付*629.7*59万元。被告人严某某将以上所吸收的股金部分用于支付群众本息及各站干报酬,部分用于**市鼎力源酒店、长福塬生态酒店的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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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三、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3月**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3月*日起至20*9年*0月3*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3月*日起至20*9年*0月3*日止)。
六、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3月*日起至20*9年7月3*日止)。
七、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3月*日起至20*9年4月30日止)。
八、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3月*日起至20*9年2月2*日止)。
九、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7年3月*日起至20*9年2月2*日止)。
十、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梅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王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本案查封、冻结的财物及被告人吕某某退缴至**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非办的兑付款项*0.6万元,由**区处非办依法处置,并返还集资参与人。
十七、被告人冯某某退缴至**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非办的违法所得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区处非办上缴国库。
十八、剩余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依法追缴,追回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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