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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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体育课受伤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文利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812人看过 举报

2025-09-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本案为一起校园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系一名13周岁的初中生(以下称“学生甲”),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体育课期间,与另一名14周岁的学生(以下称“学生乙”)在非授课内容的摔跤活动中受伤,导致右侧胫骨骨干骨折、右侧腓骨骨折。学生甲共住院6天,发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990.96元。

原告方起诉学生乙及其父母、所在中学(以下称“某中学”)以及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称“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中学在体育课期间未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学生甲和学生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摔跤行为的风险应有基本认知,各自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责任比例划分为:某中学承担60%,学生乙承担20%,学生甲自担20%。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校方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549.57元,学生乙及其父母赔偿13,198.19元。

律师点评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认为本案判决整体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校园安全保护责任的重视,也基本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学校管理责任认定合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认定学校在体育课中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属于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认定符合事实与法律精神,有助于推动学校加强安全管理。

  2. 赔偿责任比例划分适当:判决中学校承担60%责任,学生乙承担20%,原告自担20,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原告虽有一定过错,但法院未过度减轻校方和侵权方的责任,保障了原告的基本权益。

  3. 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责任得到支持:根据《保险法》第65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提高了赔偿执行的效率,减轻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4. 部分诉讼请求未获全额支持:交通费仅支持了800元,未全额支持1000元,提醒我们在今后类似案件中需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对应性。

  5. 鉴定意见被采纳: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的护理期和营养期被法院采纳,为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计算提供了有力依据,体现了专业证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性。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保护义务,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作为原告方,我们通过诉讼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也促进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管理的重视。建议今后在校学生家长及代理律师在类似事件中,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如监控、医疗记录、鉴定报告),并充分运用校方责任险制度,以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文利,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北华大学政法系,律师执业十余年,已处理疑难案件近千件。现为长春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