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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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评析

发布者:张文利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890人看过 举报

2025-09-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1. 基本事实

第一被告(下称“被告”)在某大学综合体育馆项目中承接清包工程。原告于2024年6月27日受雇于被告,从事外墙辅助工作。2024年7月1日上午,原告在攀爬脚手架过程中摔落受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脑部损伤等,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治疗60天,被告垫付医疗费104,335.28元。

2. 原告诉请

原告要求被告及其他相关方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3,646元,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3.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

  •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主要责任;

  • 被告已进行安全培训并垫付医疗费,若需担责应在合理范围内;

  • 部分费用计算标准过高或缺乏依据,如营养费、律师费等;

  • 其他被告及第三人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4.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虽进行安全培训但未提供有效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原告自身也存在过失。判决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自担30%。被告需再支付76,327.20元(已扣除垫付医疗费)。

二、律师点评

1. 责任划分合理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认定双方均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责任比例划分较为公允。被告虽进行培训,但未提供安全通道或防护设施,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费用认定严谨

法院对各项诉请逐一审查,仅支持有票据或法律依据的部分,如交通费仅支持691元(原告主张1000元),营养费支持4500元(原告主张9000元),律师费不予支持。体现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高度重视。

3. 连带责任未被支持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其他被告或第三人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责任。强调在劳务受害纠纷中,责任主体的认定需严格依据合同关系及过错事实。

4. 垫付费用处理得当

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在判决中予以扣除,体现公平原则,避免重复计算或一方不当得利。

三、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即便进行了安全培训,若未提供实质性的安全防护措施,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建议承包方:

  •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通道;

  • 保留培训记录、安全交底视频等证据;

  • 垫付费用需保留票据并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抵扣;

  • 在分包关系中明确各方责任边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张文利,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北华大学政法系,律师执业十余年,已处理疑难案件近千件。现为长春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