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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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律师分析与总结

发布者:张文利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868人看过 举报

2025-09-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于2019年4月与某医疗美容公司签订投资合同,投资30万元。后该公司出具《返款通知》,并于2020年12月与原告及两名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分期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两名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于2024年注销,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投资款3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公司之间实为借贷关系。判决被告一(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包括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二(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已过,不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承担。

二、律师点评

  1. 法律关系认定准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认定《协议》属于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特征,适用法律正确。

  2. 利息计算合理:法院支持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符合协议约定,且还款顺序依法优先抵扣利息,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保证期间问题:被告二因保证期间届满(自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未被主张权利,免除保证责任。此部分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4. 被告一责任明确:被告一作为原公司股东及债务承担人,且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认债务,其“已还清款项”的抗辩未被采信,法院对其还款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总结

本案虽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但保证人因保证期间问题免责,提醒我们在类似案件中需特别注意保证期间的起算和主张权利的时限。同时,法院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建议在今后类似协议中明确保证期间,并及时主张权利,以避免保证人免责风险。


张文利,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北华大学政法系,律师执业十余年,已处理疑难案件近千件。现为长春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