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开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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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子女还可以向不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支付抚养费

发布者:渠开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106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季某1、季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自2021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二原告的抚养费118000元(计算方式: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自2021年1月起计算至2025年11月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25年12月起至二原告各自年满18周岁之日止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25年12月起支付二原告的抚养费每人每月75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9日,季某某与被告李某在山东省滕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二原告由父亲季某某抚养,二原告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现在随着物价上涨,二原告的生活、学习教育支出费用增加,但是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原告季某1、季某2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辩称,1.原告要求支付2021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118000元的抚养费不合理,也不清楚抚养费118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当时离婚的时候我是净身出户,当时说不要财产,原告不让我看孩子,不联系,当时是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分我的部分已经折抵了抚养费,所以我认为该诉求是不合理的。当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的工资都是交给原告法定代理人了,我身无分文的从他家出来。2.作为母亲我可以支付抚养费,但我现在没有固定收入,原告方要求两个小孩每月支付3000/月抚养费,我没有支付能力,我既使去工作一个月的收入也就2000-3000元,我和原告法定代理人在一起5年了,他之前有婚史也未曾告知。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自2020年12月9日起二原告一直跟随父亲在山东省滕州市生活,李某未实际照顾子女,二原告作为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未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李某自未实际与二原告共同生活起的抚养费。季某某与李某离婚时未对小孩抚养费进行约定,原告季某1、季某2现分别就读于山东省滕州市通盛路某小学三年级、四年级,结合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被告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支持被告李某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1月起支付二原告季某1、季某2每人每月700元抚养费直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自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季某1、季某2抚养费每人每月700元,直至原告季某1、季某2年满18周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渠开贺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曾多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6108319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1370420161083198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