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退,未经法定程序及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定等对劳动者不具备约束力,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赔付劳动者20万元。
刘某某,2017年5月17日入职某上市公司,任职大客户经理,负责河北等四省销售工作。2023年公司以旷工为由向刘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刘某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22年及2023年销售提成、年终奖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本案经石家庄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未经民主程序、对刘某某辞退未经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辞退,依法支持刘某某仲裁请求共计20多万元。后用人单位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不予以赔付,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后用人单位对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规章制定制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对员工辞退未经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辞退,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律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马建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