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海宁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市XX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宁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宁市XX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18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予以免收。海宁市XX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