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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新公司法十讲讲义》(1)

作者:浙江登宏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次举报
2026-07-27

原创:林维清律师

前 言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公布,已实施30年。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2023年对公司法相关问题作了六次修正。

2023年修改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十讲讲义》主要讲:新公司法新增的20个亮点、十几个典型案例、企业合规经营的一些注项或建议等。为帮助企业老板、董监高或企业法务或律师同行,轻松有效学习、掌握、运用新公司法,现将讲义分期公开,以飨读者,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第一讲主要内容为:法代的责任、公司新增的三项社会责任、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责任。

一、《法代的责任》

第十三条变为第十条,并增加两款,主要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增加第十一条,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同时新增“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定。

【最高法案例】

李某是美谷佳公司的法代,华佗在线公司是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某通过代持的方式持有友德医公司的85%股权,成为该公司的实控人。

省二医与华佗在线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共建互联网医院。但后来双方终止合同,转而与友德医公司合作。

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认为李某违法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李某行为已违反对美谷佳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应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直接损失,以弥补美谷佳公司的损失。

二审判决:华佗在线公司是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李某对母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同业禁止义务应延伸至子公司。李某应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直接损失。

再审判决:董事对母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同业禁止义务,还应延伸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李某应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直接损失。

【经营注项】

1、强调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当家人很重要。

2、“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书面化、盖章)。

3、“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11-1条;民61-2条)。

4、“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此类纠纷会多了;公11-3条;民62-2条)。

5、即有效保护了被侵权人的权利,又设计了“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制度,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二、《公司新增的三大社会责任》

新增第二十条有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职工、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规定。

【经营注项】

1、今后,公司要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了;

2、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充分考虑职工、消费者、生态保护的利益和责任问题;

3、链民86条、公19条:商业道德、交易安全、社会责任、接受监督;遵法守法、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4、需要“特别资质”(如环保、建工等资质)的企业,以后要尤其注意合规经营。

三、《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责任》

原第二十条变为第二十三条,新增第2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经营注项】

1、【前款行为】 即“股东实施,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23-1条、民83-2条)。

2、【本款行为的法律责任】“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23+2)。

3、【个人公司的特别责任】  个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则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23-3)。

【实务指引】

3.1  要证明“财产独立”,最好每年要做《年度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备案;

3.2  财务专业机构收费并不多,花小钱,可避大风险!

4、【滥用股东或出资人权利的责任】

“滥用股东或出资人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21-2、民83-1)。

5、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公司、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6、以上这些,也是“高频诉讼”和“痛点问题”,现在法律规定明确,以后经营者要特别注意合规经营。

【最高法案例】

川交机械、瑞路、川交工贸三公司股东主要是王某、倪某、王某妻子张某等;经理均为王某;出纳均为卢某;三公司存在人员交叉任职情形;还共用业务手册、结算账户;股东及工作人员银行卡资金往来高达上亿元,且主要为三公司款项;对外签章还存在公章混用的情况。

川交工贸尚欠徐工集团货款1000万元余,徐工集团将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三公司表面独立,但财产、财务存在混同,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徐工集团的利益,三公司应对该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三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三公司应对该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专家点评】

认定公司人格混同,财产独立性是重点标准;人员交叉、业务交叉都不足以认定公司人格混同;只有财产混同,才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

敬请关注下一讲(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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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登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30000MD030313XK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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