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维清律师
我国第一部《继承法》于1985年公布,共37条,至2021年《民法典》实施,35年里没有修订过;现为《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即第1119-1163条,共45条。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有关继承法的7大新变点!
1、扩大遗产的范围
原继承法第3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1122条 :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原来列举式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游戏账户、汽车牌照、虚拟货币等,算不算遗产?
今后司法会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某个物体或者虚拟财产属不属于遗产,需要法官结合生活经验、以往判例或是司法解释来判定。
2、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原继承法中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原继承法第20条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4.1 这里的范围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范围的变化,而是指代位继承。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2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1128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可见,现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
4.3 这样的修改目的是为了解决财富传承的问题,多纳入继承人的范围,就意味着死者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用最后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
4.4 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私权,尽可能让公民一辈子奋斗的财富,留在自己的家族,国家能不收的就不收。
5、新添了“宽宥制度”
5.1 宽宥制度就是说,当继承人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时候,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又恢复继承权。
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另1146-1149条)
7、增加了可以“遗嘱信托”
第1133条第4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总的来说,新民法编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继承相关制度设定了更严、更细的操作要求。
浙江登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