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2025年3月,委托人甲因多次向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材料均遭拒绝,遂委托徐少龙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徐少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
甲于2023年4月6日通过股权受让成为乙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0%,并已实际支付股权受让款50万元。乙公司自2022年11月24日成立以来,一直由法定代表人陈某控制,从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且无故停止营业。甲多次向陈某询问公司经营情况,均被搪塞敷衍。2025年3月18日,甲通过EMS向乙公司邮寄了《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申请书》,明确说明查阅目的是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乙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签收后,至今未予任何回复,亦未提供任何资料。
徐少龙律师经分析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甲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甲的书面申请,已构成违法。
据此,徐少龙律师代理甲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乙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甲查阅、复制;
判令乙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甲实缴出资50万元的资金使用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供甲查阅;
判令查阅时可由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庭审中,徐少龙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作出了相应调整。
二、争议焦点及徐少龙律师的核心代理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甲是否具备股东资格、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二是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针对乙公司提出的“甲仅持有股权收益权而非股权,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抗辩,徐少龙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从协议内容看,陈某与甲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虽标题为“股权收益权转让”,但协议具体条款明确约定:若公司经营需要,甲应按20%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甲对陈某的经营管理具有监督权;甲按20%的比例享受分红、承担亏损及责任。上述约定远超“股权收益权”范畴,实质上包含了股东的多项核心权能。
第二,从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看,乙公司章程第十一条明确载明甲为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20%;工商登记信息亦同样记载甲为持股20%的股东。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准则,二者均确认甲的股东身份。乙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甲已丧失股东资格,其所谓“工商登记仅为担保性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关于查阅目的,甲已于2025年3月18日向乙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请,明确说明查阅目的是“为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乙公司未在法定的十五日内作出任何答复,亦未举证证明甲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其拒绝提供查阅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证据组织方面,徐少龙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甲的身份证明、乙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公司章程(新旧两份)、查阅申请书及EMS邮寄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甲的股东身份、已履行前置申请程序以及乙公司拒绝答复的事实。
三、判决结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了徐少龙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做出判决:
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甲查阅、复制;
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甲查阅;
上述材料由甲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在乙公司内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驳回甲关于“实缴出资50万元的资金使用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项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乙公司负担。
四、徐少龙律师核心作用的总结
在本案中,徐少龙律师徐少龙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识别法律关系本质:针对乙公司以“股权收益权”为由否定甲股东资格的抗辩,徐少龙律师精准抓住《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出资义务、监督权、亏损承担等),有力论证了甲实质上享有股东权利,并援引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彻底击破了乙公司的抗辩逻辑。
规范完成法定前置程序:徐少龙律师在诉前指导甲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乙公司发出书面的《查阅申请书》,明确说明查阅目的,并保留EMS邮寄及签收凭证,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
成功扩大查阅范围:徐少龙律师主张的查阅范围不仅包括会计账簿,还扩展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并明确要求允许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上述主张,极大地增强了股东知情权的实际行使效果。
高效推进诉讼进程:从2025年5月7日立案至判决作出,徐少龙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组织证据交换,庭审中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促使法院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对甲有利的判决。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尽管法院未支持“50万元资金使用明细”的查阅请求(因超出法定范围),但在核心诉讼请求上——即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权、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查阅权、中介机构辅助查阅权——均获得法院全面支持,有效维护了甲作为股东的知情权。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