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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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抵扣了30万,为何公司不用还钱?徐少龙律师三招破局,助一人股东完美免责

发布者:徐少龙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4-2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甲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乙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并认为被上诉人丁系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员工,其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对接业务,构成表见代理。甲诉请乙、丙(乙公司唯一股东)及丁共同支付加工费111,812.9元、税费15,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一审中,徐少龙律师接受乙、丙的共同委托,提出以下核心抗辩:第一,丁并非乙公司员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甲与丁长期存在合作关系,丁同时对接“某刘总”“比某某”等多方订单,甲对此明知,故表见代理不成立;第二,乙公司与甲之间就《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加工款195,069元已全部结清,甲主张的111,812.9元系甲与丁之间其他合作业务所产生,与乙公司无关;第三,乙公司财产独立于丙个人财产,丙作为一人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徐少龙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111,812.9元及15,000元税费对应的合同主体为甲与丁,判决由丁承担还款责任,驳回甲对乙、丙的全部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徐少龙律师继续代理乙、丙,围绕甲与丁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习惯、对账单格式差异、发票抵扣无法对应等关键证据,进一步论证:甲与丁的合作模式为丁承接第三方订单后转交甲加工,双方对接的客户包括多家主体;乙公司与甲的交易习惯为签订合同、出具规范对账单、付款备注明确,而案涉争议款项的结算模式与此完全不同;甲自行将《杨总账单明细单》修改为乙公司抬头,不能证明乙公司欠款。徐少龙律师还指出,甲对外公示的招聘电话亦由丁使用,不能仅凭丁使用乙公司公示电话即认定其代表乙公司。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本代理人的辩护意见,认定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少龙律师的核心作用
  在本案中,徐少龙律师作为乙、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精准锁定争议焦点:通过梳理甲与丁之间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揭示出甲对丁同时对接“石狮刘总”“比亚迪”“宁总”等多方客户的事实明知且认可,从根本上瓦解了甲主张的“表见代理”基础。
  证据链的完整构建:将乙公司与甲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付款凭证(均备注“棉衣货款”“尾款”等)、对账单等与甲自行制作的《杨总账单明细单》进行对比,清晰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差异性,使法院确信案涉111,812.9元不属于乙公司债务。
  发票抵扣问题的有效反驳:针对甲以乙公司抵扣了309,840.71元发票为由主张欠款,徐少龙律师提出该发票系丁单独向甲“购买”以解决乙公司进项需求,且金额无法与任何对账单对应,二审法院采纳该解释,认定发票抵扣不能证明欠款。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阻断:在成功论证乙公司不存在未清偿债务的前提下,丙作为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自然不成立,避免了对该问题的多余争议。
  综上,徐少龙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使二审法院全额驳回甲的上诉,维持了乙、丙无责的判决结果。



徐少龙副主任律师,福建耀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少龙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思维清晰、逻辑严谨,处事大胆干练,有良好的组织协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莆田
  • 执业单位:福建耀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福建耀闽律师事务所
1350320********4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