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徐少龙律师代理的被告乙)
2024年11月,甲以劳动争议为由,将乙诉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乙经营的“莆田市城厢区某美容馆”(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6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约9万元。
接受乙委托后,徐少龙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关键电子证据,制定“主体不适格+劳务关系抗辩”的双层防御策略。
第一,精准锁定真正用工主体。徐少龙律师通过调取乙与甲自2024年1月至9月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莆田某教学工作群”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清晰还原时间线:甲最早于2024年3月即进入“莆田市城厢区某美妆职业培训学校”工作,岗位为校长,负责学员培训与现场管理;2024年6月甲再次入职同一学校,工作内容、地点、报酬结构均未改变。而案涉某美容馆于2024年4月2日才注册,经营范围仅为美容、理发服务,与甲实际从事的教学管理工作性质完全不同。徐少龙律师据此提出:甲从未与某美容馆建立用工关系,乙并非适格被告。
第二,有力论证双方实为劳务关系。徐少龙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向莆田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莆田某学校调取证据,证明甲自2019年起即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其缴纳社保,同时在多单位兼职。甲在明知自身无法全职工作、乙亦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是兼职劳务合意,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
第三,全面驳斥甲的实体请求。即便假设存在劳动关系,徐少龙律师也逐一击破甲的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期间应仅为2个月、计算基数应剔除风险性提成、甲主张的加班实为岗位正常职责、双方已于2024年9月5日协商解除并结清款项(乙额外补偿14206元,甲回复“已结清”),不存在违法解除。
庭审中,徐少龙律师围绕上述三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当庭演示微信聊天记录录屏,直观证明甲的工作群、工作内容、同事称呼均指向“某学校”,与某美容馆无任何关联。
案件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少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美容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所从事的教学管理工作并非某美容馆的经营业务组成部分。据此,判决驳回甲对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
徐少龙律师的核心作用
主体资格抗辩成功:通过系统性证据链(时间线、工作群、经营范围对比)彻底割裂甲与某美容馆的关联,使法院认定乙非适格被告,从根源上瓦解甲的全部诉求。
举证策略精准高效:申请调查令调取甲社保及兼职证据,将甲“双重劳动关系”的主张转化为“兼职劳务”的有利事实,扭转了案件定性。
电子证据运用娴熟:通过微信聊天录屏等可视化方式,清晰展示甲实际工作单位为培训学校,增强法官内心确信。
全面否定实体请求:即便法院未采纳主体抗辩,也通过“协商解除已结清”“加班属岗位职责”等次位防线,确保全方位胜诉。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