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于财产如何被继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了当前社会的发展状况作出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重大变化:
变化一:增设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此前,立遗嘱的方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正遗嘱。考虑到立遗嘱的大多是行动迟缓的老人,自书遗嘱和公正遗嘱的操作性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又很难保证。据此,民法典中继承法篇章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这不仅符合当下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信息网络科技息息相关的现状,而且大大为老人们提供便利,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当然,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有着明确的条件限制以保证老人们所立遗嘱的真实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变化二:遗嘱最新原则取代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原则
存在数个合法有效的遗嘱,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和以往的规定完全不同。
民法典实施之前,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这四类遗嘱中,公正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不管有多少份遗嘱在,不管数个遗嘱的订立时间的先后,也不管数个遗嘱是何种形式,只要有公正遗嘱在,最终都会以公正遗嘱为准。想要变更或者撤回现有的公正遗嘱,只能通过重新公正一个新的遗嘱的方式。
民法典实施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一律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该规定可以说是将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提高到与公正遗嘱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也可以说是取消了公正遗嘱效力优先的特殊地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有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变化三:增设遗嘱的“宽恕制度”
所谓的宽恕制度,是指继承人因其过错丧失继承权,在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后,又恢复继承的权利。
此前的继承法对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明确规定,针对此种情形,原先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的情况下可以恢复继承权。即,“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得到任何。民法典在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作出了规定,给予“宽恕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给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从根本的立法本意来看,体现了对继承权人意愿的尊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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