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新规”)生效后,很多人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以及新老规定的衔接存在模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2020年8月20日前一审已判,二审未判的,二审能否适用新规?
二、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一审未判,一审能否适用新规?
三、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再审的,再审能否适用新规?
四、 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一审未判,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的,能否适用新规?
对此,根据新规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笔者对上述问题,做出以下答复:
一、2020年8月20日前一审已判,二审未判的,不适用新规。
因为一审时,新规还未出台,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做出的判决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二审不能适用新规,否则需要撤销一审判决,没有依据。故二审只能维持,延续适用新规生效之前的司法解释。
二、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一审未判,不适用新规。
因为适用新规的时间节点,以案件是否受理为准,已经受理的案件,无论一审、二审只能适用新规生效之前的规定予以裁判。
三、已经生效的判决,再审的,不适用新规。
其一,已经生效的判决并没有适用法律错误,不存在撤销事由。其二,倘若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再审后可以适用新规的话,那么实践中,将有大量的债务人都去申请再审要求改判,在实践上,不具有可行性。
四、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一审未判,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立案的,适用新规。
此种情形,将主动权交到原告手中。但此种情形,原告作为债权人,撤诉再重新立案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原规定对利息的保护上限最高可到24%/年,新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利息的保护程度。
五、在新规施行后,已经履行的,不适用新规。
不论履行完毕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就其依照原民间借贷规定受领的清偿仍有权保有,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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