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孟君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5日 9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于去年初因妇科病前往某医院就诊,当日即做手术治疗。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的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王某身体某部位烫伤并缺失。此后,患者王某前往其他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但烫伤引发的炎症不断加剧,并无法改善。最终,患者王某委托丁孟君律师以该医院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一、丁孟君律师通过查阅病历,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患者王某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发现:
医院过错一:实施手术的医生不具备相应资质。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患者王某的手术属于二级项目,其操作过程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风险。该手术需要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方法来完成。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生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然而,在本案中,实施手术的医生执业资格证表明其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执业证签发日期为202*年*月*日。该医生执业不足半年,完全不具备法律规定中要求的6年整形外科相关资质。
医院过错二:医务人员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和诊疗技术性义务。在本案中,医方的门诊病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等文件中未提及麻醉名称、方法等相关信息;手术名称、术式、操作步骤以及术中所见等内容未予记录,且手术记录中未见术者的手工签名等要素。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原因力通常被称作医疗过错参与度或损害参与度,也可称为医疗参与度或疾病参与度。事故参与度是指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概率,它用量化方法反映了违反民事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在本案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被评定为主要因果关系。
二、同时,丁孟君律师认为:患者术前签署的风险知情同意书不能使医方免责!
医方在术前告知患者手术风险等情况,并获得患者明确同意,是医方履行其说明义务的体现。这一举措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获得患者充分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关手术。然而,手术风险知情同意书并非医方的“免责声明”。如果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且该损害是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未尽合理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范进行非常规操作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在术前未充分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并且实施手术的医生不具备相应资质,操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患者遭受了不可逆的损害。对于医学领域的专业性,法院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术前告知患者、术者资质等方面的义务,并对医疗过错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最终判决医方赔偿原告损失十余万元。
【专业提示】
在法学和医学领域,专业性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需要了解医学知识和专业术语,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律师的专业性不仅需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以便在案件中准确评估医疗机构的责任和损害程度。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法规文件,以及与医学专家的合作,准确分析了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律师的专业性在法庭上得到了充分展现,帮助甲患者维护了自身权益。
总结而言,法学和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帮助客户理清案件事实,分析法律责任,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也应当秉持专业精神,确保医疗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以保护患者的权益。只有在法学和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得到充分发挥和尊重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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