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孟君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5日 9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律师说法】
一、丁孟君律师通过查阅病历发现,某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流于形式
X年X月X日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单记载,医方对胎儿头面部描述为胎儿上唇连续。而根据胎儿图像来看,胎儿口唇部可见有手形样物遮挡,不能完全显示口唇部的全貌。据此认为在没有排除干扰因素的情况下,被告作出胎儿上唇连续的描述是不科学、不客观、不准确的,与《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不符,存在早期漏诊。
二、没有损害后果,如何选择案由
医疗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就产前检查类纠纷而言,该类案件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不当出生或出生缺陷。不当出生或出生缺陷主要指患儿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存在先天性疾病或某种缺陷,这种疾病或缺陷应该通过孕期检查发现,及时终止妊娠。但是由于医疗机构在对孕妇例行检查中未能发现,使患有重大疾病的患儿出生,导致患方经济与精神负担加重。所以说,不当出生或出生缺陷本质上是一种错误出生,增加了异常胎儿的出生率或不当出生率,未能达到优生优育目的,侵犯的是患者的“中止怀孕”和“选择堕胎”的权利。
但是本案王某在规定的产检时间段内未能被检出胎儿上唇畸形,而是在随后的正常B超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胎儿上唇畸形,并通过引产手术终止了妊娠,最终不当出生或者错误出生的不良损害后果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本案医疗过错行为并没有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如本案选择医疗损害纠纷案由,案件很可能会被驳回,如何选择案由是本案的重点。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订立的具有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的,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的,患者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医方在对王某进行产前检查过程,存在早期漏诊,该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医方在对孕妇王某四维彩超检查中未能及时检测出胎儿唇腭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医方的漏检行为在合同法律关系上属于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医方赔偿原告50%的损失。
【专业提示】
在法学和医学领域,专业性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需要了解医学知识和专业术语,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律师的专业性不仅需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以便在案件中准确评估医疗机构的责任和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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