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毅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5日 7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于2016年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务活动,完工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9,576.9元,但未支付。2016年7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丙”工人工资69,576.9元。2017年2月,被告支付25,000元,剩余44,576.9元未付。原告甲于2024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及资金占用费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载明的“丙”与原告甲姓名不一致,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丙”即为原告本人。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立案受理:法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证据审查:原告提交了欠条等证据,但欠条中载明的欠款对象为“丙”,与原告甲姓名不一致。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中的“丙”与原告甲系同一人,无法确认原告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送达:法院于2024年9月3日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及相关法律后果。
主体适格的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法院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当事人是否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标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中的“丙”即为其本人,法院认定其主体不适格,体现了对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严谨性。
证据的重要性: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关键证据(如身份证明或与“丙”相关的关联性证据),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这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以确保能够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诉讼风险提示: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出具欠条时,务必确保主体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因主体不明导致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充分准备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