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毅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5日 5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将位于资阳市某商业广场的商铺出租给A公司,租赁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为32,970元。后双方续租一年至2022年5月31日,并于租期到期后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约定B公司在协议生效3个月后退还保证金。然而,截至原告起诉时,B公司仍未退还保证金,A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保证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合同中约定“无息退还”,但该约定应仅适用于租赁期内,逾期退还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A公司保证金32,970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还完毕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立案受理: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证据审查: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终止协议等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被告对未退还保证金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利息提出抗辩。
事实认定: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及终止协议的真实性,认定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还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送达: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判决,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合同条款的解释:法院对“无息退还”的条款进行了合理解释,认为该约定仅适用于租赁期内,逾期退还应支付利息。这一解释体现了对合同条款的公平理解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违约责任的认定: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并需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对合同履行的严格要求和对守约方的保护。
司法裁判的灵活性: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仅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还结合实际情况对逾期利息进行了合理判定,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权益的平衡:本案中,法院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了充分考量,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平衡当事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