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毅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5日 5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工伤赔偿问题。申请人甲于2023年2月7日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钢筋工作,约定日工资为320元。2023年2月16日,甲在工作时被钢筋滑落砸伤左拇指,造成左拇指近节远端离断伤。甲先后在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四川现代医院接受治疗,被申请人支付了医疗费用。2023年4月18日,甲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6月16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甲要求乙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1,867元,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但乙公司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被申请人乙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甲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01,329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后,还需支付199,329元。具体包括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1,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鉴定检查费751元、交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228元。裁决书生效后,乙公司需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
立案受理: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19日受理本案。
开庭审理:2023年8月30日,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甲的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请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仲裁。
证据审查: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事实认定:仲裁委员会确认了申请人受伤的事实、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并查明申请人工作时间不足一月,无法确定其月工资标准,因此采用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法律适用: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并作出裁决。
裁决送达: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具体日期]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与赔偿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工资标准的确定:由于申请人工作时间较短,无法确定其月工资标准,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采用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赔偿项目的合理性: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逐一审查,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过度赔偿。
调解与裁决: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依法作出裁决,体现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准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赔偿标准和法律依据,体现了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