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满2周岁、双方都争抚养权时,法院不再“默认归母亲”,而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结合法定优先情形与综合抚养条件综合判断。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二、法院优先考量的四类情形
1.生育能力因素;
你不能再生了,法院会优先把孩子给你。
2.孩子长期随一方生活;
孩子一直跟着谁生活、谁照顾得多,就优先判给谁。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你只有这一个孩子,对方还有别的孩子优先判给只有这一个孩子的一方。
4.健康与品行因素;
你能提供稳定、健康的抚养条件,另一方有严重疾病/恶习/不利于孩子的情况。
三、父母条件相当时的特殊规则
若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辈有能力且愿意继续照顾,孩子可优先考虑该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