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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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资格、职责及责任承担规定

发布者:李净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17人看过

一、未成年人按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1.遗嘱指定;

2.协议确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指定确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4.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5.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五、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六、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侵权责任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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