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要,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一次性付清到18岁”不免除后续合理增加的法定义务。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主张增加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
1.子女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18岁前;或18岁后仍读高中/因病残无法独立生活)
2.出现法定“必要”情形(三选一):
(1)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物价大幅上涨、生活成本显著提高);
(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重病、升学、大额教育/医疗支出);
(3)其他正当理由(直接抚养方经济严重恶化、对方收入大幅提高等)。
三、起诉要点
1.起诉的原告是孩子;
2.从孩子利益角度考虑追加抚养费是否必要;
3.时效:一般应在子女18周岁前主张;成年后仅在“不能独立生活”时可继续主张;
4.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付清后不再承担”,且无子女重大疾病等极端情形则很难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