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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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发布者:李净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290人看过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287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3.《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25年“两高一部”)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公司、企业等单位可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

(二)主观方面:“明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推定明知(有相反证据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

接到举报不履行管理职责;

交易价格/方式明显异常;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

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虚假身份等逃避监管;

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其他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2.综合判断:结合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违法、是否逃避监管、获利等,以及认知能力、职业、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关系、供述等综合认定。

3.新增推定明知情形(有相反证据除外):

非法提供批量插卡设备、改号/虚拟拨号软件、批量账号/短信验证平台等。

因涉诈被限制服务后仍继续提供 “两卡”或帮助。

准备应对调查话术、销毁数据、虚假身份等。

交易价格/方式明显异常(如高额“好处费”)。

(三)客观方面:帮助行为+情节严重

1.帮助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2.“情节严重”(新增“两卡”标准)

在法释〔2019〕15号基础上,新增3类“两卡”入罪情形(满足其一即属“其他情节严重”):

本人账户:出售/出租3个以上银行/支付账户,且流入资金≥30万元。

他人/单位账户: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单位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

电话卡/物联网卡:收购/出售/出租≥20张(不再区分本人/他人)。

关键前提:以上述情形定罪,必须先查证流入资金中确有犯罪资金,防止客观归罪。

三、量刑标准

基础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轻/减轻情节:

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积极配合调查;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仅提供1张卡且获利较少等,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竞合处理:同时构成诈骗罪、洗钱罪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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