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判决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且无和好可能。
一、法定7种判离情形(《民法典》第1079条)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务判离情形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2.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重大疾病,婚后久治不愈。
3.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4.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5.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未建立感情。
三、一审不判离的常见情形
1.一方首次起诉,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且无上述法定情形。
2.仅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经济纠纷,而无法证明感情实质性破裂。
3.分居未满2年,或因工作/就医等客观原因分居。
4.偶尔赌博/吸毒的,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屡教不改”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