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奢侈包、名表等,无法合法转移财产,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挥霍,面临少分或不分的后果。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包括: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奢侈品从法律上仍属共同财产:婚内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名包、名表等,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离婚时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通常按现值折价处理。
2.《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恶意购买=挥霍/转移:未经对方同意、短时间集中大额购买、与家庭收入/消费习惯严重不符,或为离婚而突击消费,会被认定为挥霍或转移共同财产。
法律后果:挥霍/转移方在离婚时可被少分或不分财产;婚内即可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仍可起诉再次分割 。
二、认定标准
1.是否经配偶同意:单方擅自处分,违背平等处理权。
2.是否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结合收入、负债、既往消费习惯综合判断。
3.是否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导致资产大幅减损、影响家庭正常开支。
4.是否有主观恶意:尤其在分居、离婚诉讼期间的突击高消费,极易被认定恶意。
三、维权要点
2.离婚维权:主张对方挥霍/转移,请求少分或不分,并要求折价补偿。
2.事后追偿:离婚后发现,3年内起诉再次分割。
总而言之:奢侈品不是“安全港”,大额恶意购买只会自食其果,财产仍要分割,还可能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