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贯穿子女成长全过程。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多发生于父母离婚后,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父母一方未尽抚养责任,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年满18周岁高中在读生是否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争议。本案围绕上述两大核心争议作出裁判,既明晰了父母抚养义务的法定边界,也为同类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案情简介:
被告张丙与赵丽丽于1997年1月22日在扶风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于1997年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于1998年5月11日婚生男孩张某某,于2007年5月4日婚生女孩张甲某。原告张某某现在扶风高中高三五班上学,原告张甲某现在扶风二小四年级三班上学。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丙因张某某是否应上高中意见不一致,两人常因此闹矛盾。原告张甲某患有癫痫,花费较大,被告因此常与赵丽丽闹矛盾。被告住学校的时间较多,在照管两原告方面不太积极,手机经常关机。被告张丙现每月实发工资为3186.4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其月工资的50%承担两原告的抚养费。
案号:(2016)陕0324民初1072号
争议焦点:
1.被告与原告之母未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涉及抚养费支付问题?
2.已满18周岁的高中生张某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能否向被告张丙主张抚养费?
法院裁判: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张甲某尚未成年;原告张某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系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被告依法应对两原告履行抚养义务。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案抚养费以每个子女每月确定为650元为宜。
结语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高中阶段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主张权利,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保障。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子女年满18周岁当然终止,抚养费的认定亦需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与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量,既契合法律规定,也兼顾家庭实际,平衡了父母抚养责任与子女成长权益,为同类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