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回核心取决于利息是否超出法定上限、是否有合法约定,超出法定上限或无约定/约定不明的多付利息通常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追回,合法约定内的多付利息一般无法追回。以下是具体分析与操作建议:
1.法定利率上限规则(2020年8月20日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按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的,法院支持的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超出部分不受保护,已支付的可要求返还。
2.无约定/约定不明规则
自然人之间借款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补充协议的,视为无息;多付的 “利息” 属于不当得利,可要求返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非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的,可结合交易习惯等确定,但自然人之间严格适用 “无约定视为无息”。
3.自愿支付的例外
即使自愿支付超出 LPR 四倍的利息,仍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给付因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若明确表示“自愿多付作为补偿”且有证据(如聊天记录、收条),可能被认定为权利处分,难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