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蓝秋香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0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某、刘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1)粤1322财保223号
申请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秋香,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卢某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财产人民币4049833.33元。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账号:622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常平支行(账号:621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9833.33元。
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