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37867号
原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凤,广东其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秋香,系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81.74元,合计总额51181.74元(利息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计至2021年5月7日);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等实现权利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利息主张为: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7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8月7日,原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名下中国银行尾号9437账户转账50000元。
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3月28日,原:“亮哥,我打算买辆车,要凑点钱,你手头要是不紧的话,你看看那个五万块钱五六月份能不能给我转一下。要是紧的话再晚几个月也可以的”,被:“这个疫情搞得前一段时间生意不行,我6月尽量给你凑”;2020年6月29日,原:“亮哥,那个钱怎么样了”,被:“某某,我还说这两天给你打电话说一下,这次6月算了下账,赔了20多万,这样吧,我到9月份争取先给你转3万,剩下的年底给你,可以不”。
原告称其与被告系老乡,被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因双方认识很久,故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款项出借至今被告未曾还款。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了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称借款至今被告未曾还款,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有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0元借款本金,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借款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7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7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