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9年8月,被告张某要买车,向原告冯某借款5万,因为双方为老乡,认识很久,故而没有出具借条。时隔几年,借款项出借至今被告未曾还款。
案件经过:蓝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之后,对人证物证开始梳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了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事实依据,胜诉的几率很大。
法院判决:
1.虽然原告和被告双方借款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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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追讨货款的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