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初伙同他人乘坐飞机至云南边境,在未办理出入国(边)境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乘坐车辆、皮划艇等方式,偷越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停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年次月偷越回国(时间跨度超过30日);次年年中,被告人丁某某再次采取上述方式偷越至缅甸境内,4个月后偷越入境时被查获。
2、案件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3、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缅北诈骗集团回流案件,该系列案件通常会涉及以下两个罪名:
首先对于诈骗罪,此类案件因诈骗金额无法查清,故更多的是适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从而认定属于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区间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最终依法认定的实际天数不足30日,所以并未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构成诈骗罪。
第二个是偷越国(边)境罪,一般偷越出境或者入境累计达到3次以上,或者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即可构罪。如果在构成诈骗罪的同时也构成本罪的,即使将诈骗罪减轻至三年以下,在适用缓刑时也存在诸多障碍,这也将会带来另一个争议焦点,即数罪并罚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