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2023年4月至9月14日,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了失足妇女涂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未成年人)、岑某某等。组织失足妇女在xx市xx区、xx区、xx区等地从事卖淫活动,约定卖淫的价格为人民币600元至3000元不等。由蔡某某负责网络招嫖、安排调度、接送失足妇女、提供收款二维码等,被告人饶某等人负责网络招嫖等工作,被告人涂某某有协助招募失足妇女、介绍失足妇女卖淫等行为。上述人员按照失足妇女获利5成、网络招嫖者每单获利3成、蔡某某每单固定获利2成进行分成。直至2023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蔡某某共收取嫖资人民币202900元,获利人民币40580元,被告人饶某共获利人民币40660元……
2、案件结果
被告人饶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3、律师观点
本案的定性涉及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争议,司法机关曾倾向于认定全案构成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综合全案证据,最终除第一被告蔡某某外,均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该罪名的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