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202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某甲(女,2012年出生,12周岁)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后确认为男女朋友关系,并相约见面。同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前往xxx市xxx区xxx小区,明知被害人某甲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在该小区停车棚、河边等处对某甲实施亲吻、摸胸等行为,后在该小区xx号楼楼顶天台处,对某甲实施抚摸、扣摸等行为,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1次。数日后,因某甲的家长发现其私处有伤害,故而得知此事并报案。
2、案件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3、律师观点
本案系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双方均是在校未成年学生,发生关系时双方也均系自愿,但是因为被害人仅为12周岁,故而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强奸罪。同时本案中还涉及到是否造成幼女伤害的问题(法定刑十年以上),但是结合在案证据,未予认定。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