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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涉嫌盗窃罪——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数额认定,公司财物

发布者:陈志才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3日 4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2022年5月,被告人施某某(外包方员工)根据xxx公司(甲方)安排,将公司临时使用的规格为3x185+2x95平方的xx牌铜芯电缆线拆除,共计4卷。后被告人施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提议盗窃,被告人郭某某与蔡某经商议后同意,由被告人施某某安排将电缆线从公共场地运至公司仓库隐蔽区域,其后被告人郭某某、蔡某(2人系公司内部员工)联系他人对电缆线进行切割并运出公司。上述被告人采用以上作案方式,先后分2次将2卷电缆线窃走并分赃,经xxx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2卷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3151元。

2、案件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律师观点

该案系公司外部人员伙同公司内部人员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鉴于双方均不具有保管案涉财物职务上的便利,故认定为盗窃罪。本案案发时,该公司4卷电缆线已经全部遗失,总价值近60万元(该金额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结合在案证据,最终认定本案各被告人作案数量为2卷,对于另外2卷未予认定,故而在第二档“数额巨大”范围内量刑。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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