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根据侦查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田某与犯罪嫌疑人周某共谋后,与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商定在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陆某某开设的xxx茶社二楼最东侧房间内开设赌场,由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提供牌桌和赌具,犯罪嫌疑人周某招募犯罪嫌疑人陆某负责发牌。从2023年6月25日至7月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田某和犯罪嫌疑人周某纠集顾某、张某等多名赌客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9次,按每人抽400元的模式进行抽头,共计抽头74人,获利29600元。另外,犯罪嫌疑人陆某在明知田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为牟取高额工资,为开设赌场提供发牌服务,从中获利26000元;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在明知犯罪田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提供场地和赌具等,从中获利约32000元。公安机关以田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撤回起诉,变更为治安处罚。
3、律师观点
本案是由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这里存在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争议,但是辩护人阅卷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既不足以支撑开设赌场罪的观点,亦不能够支撑赌博罪的观点。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依法撤回起诉。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