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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减轻处罚,缓刑

发布者:陈志才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5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2008年至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得到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日本动漫视频共计4085部上传至xxx等网站,并获取推广链接,后将该链接上传至段某某(已判刑)经营的xxx、xxx等网站,以此来吸引他人点击链接观看侵权视频,并通过植入视频的广告点击量获利人民币793341元。

2、案件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律师观点

侵犯著作权罪是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同类型的还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该类型犯罪具有特殊的专业性,涉及面广,且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当前人工智能、数字版权等领域以及社交媒体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愈发普遍。

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下载相关动漫视频,上传至其他网站,通过点击率、投放广告等方式予以获利,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管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罰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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