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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人死亡,直接责任,缓刑

发布者:陈志才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38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xxx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安排员工陈某某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电厂对某设备进行机内检修。作业过程中,某设备分离器出口风管隔断挡板突然关闭,将正在风管内作业的被害人陈某某挤压,致使陈某某胸部、右臂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胸部外伤死亡。

2、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3、律师观点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作业现场负责人,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管理,未辨识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的监护,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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