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被告人丁某于2014年2月17日,伙同他人采用改装其住处的电能表的方式窃电,后于2018年7月27日搬离该住处。经鉴定,改装后的电能表基本误差达-84.3%。2014年2月17日至2018年7月27日间,被告人丁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取电力费用合计人民币15562元。
另,被告人丁某于2013年11月1日承租xxx号房屋用于经营。于2014年1月14日伙同他人采用改装上述经营场所内电能表的方式窃电,后于2017年4月25日将该经营场所转让给被告人丁某2经营,被告人丁某2明知该经营场所电能表被改装仍继续使用,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改装后的电能表基本误差达-90.2%。2014年1月14日至2017年4月25日间,被告人丁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取电力费用合计人民币28301.4元;2017年4月26日至2023年3月21日,被告人丁某2采用上述方式窃取电力费用合计人民币44636.88元。
2、案件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3、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到“共犯脱离”的理论,共犯脱离是指在犯罪既遂之前,部分共犯停止其犯罪行为,若因此切断了其与其他共犯行为及其结果的因果关系,则在其他共犯承担既遂责任的情况下,脱离人仅对其脱离前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而不对脱离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的一种情形。
具体到本案的焦点,被告人丁某究竟是对全部窃电金额负责,还是仅对其自己使用期间窃电的金额负责?如果对全部金额负责,那么其犯罪金额将达到盗窃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起点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我们主张被告人丁某在本案中符合共犯脱离的情形,其已经切断了与后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丁某个人的犯罪金额应当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并适用了缓刑。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