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2020年3月以来,于某某伙同王某某纠集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郝某某、孟某某等业务员,租房设点,利用事先制定的“话术”,虚假问诊、夸大宣传,向中老年人高价推销药品以骗取钱款,逐步形成以销售药品为名实施诈骗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销售组长,伙同被告人李明、郝某某、孟某某等销售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按照“话术”确定的方法,虚构北京xxx医院等单位的专家、老师等身份,对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的中老年患者进行虚假问诊,故意夸大疾病危害后果,宣称售卖的产品能够根治心脑血管等疾病,向不特定中老年人高价售卖药品,并按出勤天数和销售数额一定比例领取工资和提成。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还按照本组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领取提成。
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3242910元,违法所得529131元;被告人李某参与数额2566725元,违法所得399229元;被告人郝某某参与数额1436890元,违法所得159802元;被告人孟某某参与数额1189627元,违法所得133760元。
2、案件结果
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3、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中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行为,诈骗老年人财物的,一般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孟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一百余万元,已经达到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在案证据以及各项从宽情节,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