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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减轻处罚,缓刑

发布者:陈志才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4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被告人曾某某等人明知他人组织利用第三方APP平台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利。组织者根据诈骗需要分别建立不同的群组,纠集指挥上述被告人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先以小额刷单返利、充值返现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逐渐提高返利数额并以完成“连环任务”或“未达到提现要求”为名,要求被害人多次向指定账户转账,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在诈骗过程中,由“派单员”在“新人群”“杀单群”中冒充系统客服发布虚假的刷单返利任务,由“托”冒充“刷单”人员发布虚假到账截图,通过虚假完成任务话术,烘托存在真实刷单行为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做任务”能赚钱的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在“xxx”等涉诈 APP 中从事诈骗活动,致使顾某某等14名被害人被骗115万元左右。

2、案件结果

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律师观点

本案系典型的典型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曾明明在本案中涉及的诈骗金额为115万左右,已经达到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在本案中我们应当要根据诈骗实施的具体模式,厘清参与诈骗人员的具体分工以及参与程度,从而综合认定被告人的量刑。所以本案中,综合考虑了在案证据情况,最终对被告人曾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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