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被告人陆某某与孙某、祝某、李小某等十一名被告人,均明知被害人刘某可能不满十四周岁。2022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孙某、周某某、陆某某以及李小某等人,先后在xxx、xxx、xxx等地,交叉结伙,轮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该11人当中,有1人是仅参与了部分牵线搭桥行为,并未参与发生性关系)。
2、判决结果
以上各被告人均构成强奸罪,其中,被告人李小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
3、律师观点
强奸罪的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本案涉及多人、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具有轮奸情节。虽然被害人对于发生性关系是同意的,但由于其属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具备性同意权。所以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自愿都被视为强奸。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