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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作者:张大卫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06次举报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二、谁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为: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一般赔偿项目大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不包含精神抚慰金。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一般不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处理的不受到限制,可以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3、除外情形:在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且造成致人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也就是说,在涉及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第3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总结:

在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赔偿范围只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

但是存在两个例外,第一,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的,不受上述赔偿项目的限制;第二,在涉及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案件中,仍然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张大卫律师(15558708160),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