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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大卫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8日 9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大卫,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许村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大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21年2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向原告借款总计25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借故未归还。原告认为,原告的债权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归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

2、转账凭证3张。

3、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被告涂某某分三次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 25000 元。原告分别于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0 年 12 月 19 日、2021 年 2 月 28 日转账交付被告借款 4000 元、6000 元、15000 元。被告于 2021 年2 月 28 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本人涂某某向陈某某借款 2.5 万元(贰万伍仟元整)。涂某某。2021.2.28。”该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涂某某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 25000 元之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凭。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 25000 元及利息(以 25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3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22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分析:本案系个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在借款给亲戚、朋友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借款凭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免在产生纠纷时能够顺利的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同时,值得注意的,借条的书写一定要清晰、简明,写好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具体内容,否则即便有借条,也可能无法通过诉讼手段要回借款。

张大卫律师(15558708160),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