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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某某玩具厂诉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大卫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楼XX,男,1980 年 3月出生,X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卫,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978 年 8 月出生,X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为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XX独任审判,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2357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6500 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玩具,2020 年 12 月 17 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尚欠原告货款 78657 元,并约定债权人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 6300 元,尚余货款 72357 元至今未付。被告吴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XX曾向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购买玩具。2020 年 12 月 17 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78657 元。约定债权人因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等由债务人承担。被告仅支付货款 6300 元,尚欠 72357 元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 6500 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法律服务合同、发票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72357 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的利息损失本院调整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6500元依约应由被告负担。综上,原告诉请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经营者:楼XX)货款 72357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 72357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经营者:楼XX)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6500 元。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经营者:楼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10 元,原告义乌市XX玩具厂(经营者:楼XX)负担 24 元,被告吴XX负担 88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约定,如债权人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故本案原告义乌市某某玩具厂起诉吴某某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可以要求被告吴某某承担。对于律师费承担只有在双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大卫律师(15558708160),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