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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家属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人身意外保险金?

发布者:张大卫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8日 1167人看过 举报

2022-07-28

律师观点分析

事件简介:

2020年6月26日,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个人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中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0000元,受益人为法定。2021年6月,佐某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与曹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以及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佐某与曹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佐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保险公司以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而拒绝理赔。

律师办案:

本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情况,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保单中明确载明了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0000元,受益人为法定,在无其他特殊事由的情况下,佐某的亲属是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对于无证驾驶属于免赔事由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也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显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该条款是有效的。事故发生时,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属于保险免赔范围。并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属于生活常识,对于该行为不予保护是符合立法目的。

我方认为,尽管保险合同中对于无证属于免赔事由进行了约定,但该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部分的内容不仅包含免责部分,还包含其他内容,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必要注意;退一步说,即便能引起注意,保险公司也未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说明,此外,保险公司也无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明确的解释、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仍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佐某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该事故并非投保人佐某故意造成的,其死亡具有偶然性,家属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就有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的说明义务,故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佐某亲属支付200000元保险金。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并及时向保险人家属支付了全部保险金。

张大卫律师,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在金华地区执业过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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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720********31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