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大卫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8日 17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件概况:
2021年5月27日,许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李某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受伤后到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完毕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右膝内侧半月板前、后角撕裂,左膝前后交叉韧带部分断裂,左膝半月板损伤,遗留双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均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后李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误工、营养等费用总计221375.99元。
本案事故责任比:
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认定李某与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李某为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法院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角度在认定责任比时更侧重于倾向原告,确认李某承担40%的责任,许某承担60%的责任。
争议焦点:
驾驶员许某在事故时属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驾驶员许某进行追偿?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许某在事故发生时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的垫付责任;对于商业险,依据保险公司与驾驶员的保险合同“驾驶员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应当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我方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只能约束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可待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向驾驶员许某进行追偿。另外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仍然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医疗费由驾驶员许某承担,并赋予保险公司向驾驶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后,各方未上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就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理赔款。至此,本案纠纷解决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