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动脉瘤手术后脑梗死死亡:医院术前漏诊 + 术中告知不全,被判承担同等责任
颅内动脉瘤介入手术属于高风险神经外科操作,术后出现脑梗、昏迷是临床可预见的严重并发症,但并发症的存在不代表医院必然免责 ——如果诊疗过程中存在评估疏漏、告知缺陷、方案选择不当等过错,医疗机构依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今天我们结合一起真实判例,拆解医疗损害纠纷中的过错认定逻辑。
一、案情回溯
2024 年 5 月,患者姚某因 “头痛 1 月” 前往新疆某省级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右侧椎动脉 V4 段动脉瘤、高血压病 2 级(极高危)。完善相关检查后,医院于当月为患者实施全麻下脑血管造影术 + 颅内动脉瘤栓塞术 + 血管腔内支架置入术 + 溶栓术。
术后患者意识一度短暂恢复,但很快再次陷入昏迷,复查考虑脑干梗死急性期,随即转入重症监护室报病危。后续患者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先后行气管切开、侧脑室腹腔分流术,持续接受抗感染、营养神经、对症支持等治疗,住院期间反复出现肺部感染、肝功能损害等并发症。患者在该院住院长达一年八个月,始终未苏醒。2026 年 1 月患者办理出院,转院至当地其他医院,次日因重症肺炎宣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术前评估不足、手术方案选择不当、风险告知不充分,直接导致患者术后昏迷并最终死亡,遂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诉讼中先后启动两次鉴定:乌鲁木齐市医学会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则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多项诊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为同等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 45%-55%。两份结论差异巨大的鉴定意见,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二、法律焦点
本案核心围绕医院诊疗过错的认定与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展开,其中医院的三项核心过错是定责的关键:
1. 术前评估疏漏,关键病变漏诊
司法鉴定明确指出,医院术前仅依靠 CTA 检查制定手术方案,漏诊了左侧椎动脉 V4 段动脉瘤及基底动脉瘤,未在术前先行全脑血管造影以全面明确病变范围与复杂程度,导致术中意外情况出现时处置仓促、准备不足。
对于颅内复杂动脉瘤,术前精准评估病变数量、位置、形态及血流动力学特征,是制定安全手术策略的前提。关键病变的漏诊,本质是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属于典型的诊疗过错。
2. 术中方案重大变更,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释放的密网支架尾端短缩至动脉瘤腔内,需要额外桥接一枚支架进行补救,但就这一重大方案变更,医院未向患者家属履行书面告知并取得签字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实施手术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术中出现术前未预见的情况、需要调整手术方案时,除非存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形无法取得意见,否则均应履行告知程序;即便情况紧急先行处置,事后也应当及时补记并完善手续。无书面记录的 “口头告知”,在诉讼中很难被认定为已尽到告知义务。
3. 手术方案选择欠妥,未充分回避风险
司法鉴定认为,患者为双侧多发动脉瘤,且右侧动脉瘤体积较大,从安全角度出发,采取分次介入栓塞的方案更为稳妥。医院选择一次性完成多处操作,且术中同时封闭左侧椎动脉末端,显著提升了双侧血供障碍、脑干梗死的发生风险,与患者术后出现的严重损害后果直接相关。
医疗行为的核心义务之一是风险回避:在存在多种可行治疗方案时,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风险更低、更符合患者病情的方案,并将各方案的利弊充分告知患者。选择高风险术式却未尽到最谨慎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诊疗过失。
关于两份鉴定的采信,法院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侧重行政与行业定性,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围绕侵权责任四要件展开,更契合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逻辑,因此最终采纳司法鉴定的同等责任意见。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不足、知情告知不完全、手术方案选择未尽审慎义务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术后持续昏迷、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司法鉴定建议的参与度区间,认定医院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法院逐项核定损失后作出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外购医疗器械及药品费、交通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19378.78 元。
判决同时明确了几项赔偿边界:
l重症监护室期间患者以肠内营养支持治疗为主,不再单独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
l护理费区分护工实际支出与家属陪护损失,分别按实际付款凭证与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核算;
l患者为个体工商户,无法举证收入减少的,按对应行业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四、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梳理医疗纠纷维权与诊疗风险防控的 4 个核心要点:
1. 知情同意不是 “一签了之”
手术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仅对应术前拟定的手术方案。术中出现重大调整(新增耗材、改变术式、扩大手术范围)时,医院仍负有再次告知的义务。建议家属在手术结束后,及时核对手术记录与术前告知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方案变更却未被告知的,可作为维权重要依据。
2. 术前检查充分是诊疗底线
对于高风险、高复杂度手术,若医院未完善关键检查就仓促安排手术,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大概率会被认定存在评估过错。患者及家属术前可主动询问检查是否完善、是否有替代方案,留存沟通记录。
3. 医学会鉴定不是维权的 “最终结论”
很多当事人拿到医学会 “轻微责任” 的鉴定意见后,便认为索赔无望。事实上,医疗事故鉴定与民事侵权司法鉴定的评价体系不同,民事诉讼中法院普遍优先采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务必在诉讼中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不要轻易放弃权利。
4. 赔偿主张要符合法定边界
并非所有住院期间的支出都能获得支持:ICU 期间常规不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明确医嘱或鉴定意见的多人护理费难以全额支持;与诊疗无关的间接损失通常不予赔偿。维权时应优先聚焦法定赔偿项目,避免因主张不合理项目增加诉讼成本。
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不能成为诊疗不规范的免责理由,依规书写病历、充分履行告知、审慎制定方案,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而留存完整病历与缴费凭证、理性看待鉴定结论,则是患者维权的关键前提。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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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