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病区患者进食噎食身亡,医院为何承担同等责任?
一、案情回溯
杨先生有 33 年癫痫病史,因出现精神症状及轻生倾向,家属于 2025 年 3 月将其送至黑龙江省某医院精神科封闭病区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 “癫痫性精神病”。该病区实行封闭管理,由医院统一照料患者生活、配送三餐,家属无法进入陪护。
入院第 8 天,杨某二在进食医院发放的餐食时发生噎食,引发机械性窒息。虽经医护人员抢救取出气道异物,但杨某二持续处于昏迷状态,4 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食物引发呼吸道梗阻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
事发后,双方在卫健部门协调下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死因进行鉴定;家属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 50%。诉讼过程中,法院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最终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为同等因果关系。
二、法律焦点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核心争议集中在 5 个实务高频问题上:
1. 诊疗过错与责任比例认定 医院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及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与裁判基础。
2. 医保报销的医疗费能否重复主张 医院抗辩医疗费中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家属并未实际支出,无权重复索赔;家属则认为医保属于社会保障福利,不能据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 两次司法鉴定费用的负担规则 本案先后产生诉前死因鉴定、诉中过错鉴定两笔费用。医院认为死因鉴定结论与医院判断一致,属于非必要鉴定,相关费用应由家属自行承担。
4. 遗体存放费的合理期限边界 患者去世后遗体存放 107 天才火化。医院认为死因明确后家属应及时处理遗体,仅认可死亡至尸检完成的 5 天费用;家属则因不确定后续鉴定是否需要遗体作为检材,不敢擅自火化。
5. 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与交通费的合理性 医院主张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误工费证明存在瑕疵、乘坐飞机属于不合理高价交通方式,请求法院对上述费用予以核减。
三、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50% 的同等过错责任,并对各项损失逐一作出认定:
1. 抢救医疗费:医保报销制度的功能是保障公民就医权益,而非减轻侵权人责任,因此医院需按全额抢救医疗费的 50% 赔偿 9090.96 元;同时明确,家属获赔后应将医保基金支付的对应部分返还医保经办机构,不得重复获利。
2.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 687816 元,医院承担 50% 即 343908 元。
3. 精神抚慰金: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持 50% 责任比例下的精神抚慰金 25000 元。
4. 鉴定费:死因鉴定是后续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的事实基础,属于必要诉讼程序,两次鉴定费合计 42000 元,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各承担 50% 即 21000 元。
5. 遗体存放与解剖费用:因医疗过错鉴定需具备精神病鉴定资质,机构选任周期较长,家属出于 “不确定鉴定是否需遗体检材” 的顾虑未及时火化,符合常理。存放费 14502 元、解剖场地及仪器使用费 1800 元,均由医院承担 50%。
6. 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家属处理抢救及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机票及公路客运交通费,属合理必要支出,法院对证据充分部分予以支持,并按 50% 比例判决医院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 435825.2 元。
四、律师提醒
对患者及家属
1. 封闭病区就医,重点核查护理与风险告知 精神科、老年科等封闭 / 半封闭病区,患者的日常照料与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由医院承担。入院时应完整告知患者既往病史、用药史、吞咽或行动异常等情况;若医院调整护理等级、变更诊疗方案,有权要求书面告知并说明依据。
2. 遗体处理避免无故拖延,提前核实鉴定要求 对死因无异议或死因已明确的,应尽早处理遗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存放费用;如计划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可提前向法院或鉴定机构确认是否需要留存遗体,避免盲目长期存放扩大损失。
3. 医保报销不影响侵权索赔,但不得双重获利 医保报销属于社会保障待遇,不能抵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获得医疗费赔偿后,对应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需按规定返还医保经办机构,否则可能面临医保部门的追偿。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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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