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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主动脉破裂致患者离世,医院被判担责 50%

作者:贾宝晶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次举报
2026-07-28

术中主动脉破裂致患者离世,医院被判担责 50%|医疗损害责任普法

医疗手术天然伴随风险,当患者在术中出现严重并发症不幸离世,医院是否必然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又该如何划分?今天我们结合安徽阜阳的一起生效判例,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核心法律规则。

案情回溯

2024 年 9 月,患者王某某因晕厥半天前往阜阳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重度主动脉瓣狭窄、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心源性晕厥、高血压病、轻度贫血。 住院治疗 9 天后,医院为患者实施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 + 临时起搏器植入术。术中患者出现主动脉根部撕裂、主动脉夹层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纠纷发生后,经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比例为 50%。 因赔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患者的四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将医院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因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焦点

1. 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医院担责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违法或违规之处;

· 患者出现了明确的人身损害后果;

· 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由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第三方机构委托的鉴定,程序合法且证明力更强,一方不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通常会采信鉴定结论。

2. “手术并发症” 不是天然免责理由

本案中医院抗辩主张,主动脉根部破裂属于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的已知并发症,是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不应认定为医疗过错。 但并发症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发症才可能成为医院的免责依据:

· 医院术前已将该并发症风险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

· 术前评估、术中操作完全符合诊疗规范;

· 并发症发生后医院及时采取了规范的抢救措施;

· 该并发症确属当前医学技术无法完全防范的风险。

如果并发症的发生与医院术前评估不足、术中操作不当、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相关,医院仍需就其过错承担对应赔偿责任。本案鉴定已明确,主动脉撕裂是患者自身疾病基础与医源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医院不能以 “并发症” 为由免除责任。

3. 医疗责任险超限后,赔偿谁来付?

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转移执业风险的常用方式,但保险赔付并非无上限。保险合同通常会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限额以及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当保险年度内,保险公司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后,对后续发生的新案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人身损失的赔付责任,相应赔偿仍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仅合同约定单独计算限额的项目(如诉讼费、鉴定费),在对应限额未用尽时仍可赔付。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 责任认定:案涉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医院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2. 损失核算: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398721.31 元;

3. 赔偿主体:保险公司该年度人身伤亡累计赔付已超出合同约定的 600 万元限额,不承担本案损失赔付责任;因诉讼费赔偿限额尚未用尽,本案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最终判决:阜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四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99360.66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给患者及家属的维权建议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发生医疗纠纷后,立即申请封存病历(包括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留存好所有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护理记录等材料,这是维权的核心基础。

2. 优先通过第三方委托鉴定尽量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等中立机构委托司法鉴定,避免单方委托导致对方不认可、需重新鉴定的时间成本。

3. 全面主张赔偿项目:医疗损害致死案件中,除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外,还可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避免遗漏合理诉求。

医疗损害纠纷兼具医学与法律专业性,遇到相关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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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联系方式17876176698 。现执业于广东华商(佛山)律所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十余年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1440620********16 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