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月胎儿因肩难产夭折:医院漏诊巨大儿 + 病历存疑,责任该怎么算?
产科医疗纠纷中,巨大儿评估不足、肩难产处置不当、病历记载不一致,都是高频争议焦点。当足月胎儿因医疗过错未能顺利降生,医院该承担多少责任?病历有修改就一定会被判全责吗?今天我们结合沈阳法院的一则生效判决,聊聊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规则。
一、案情回溯
34 岁的张女士系高龄产妇,合并妊娠期糖尿病,孕期一直通过胰岛素控制血糖。2023 年 12 月,张女士因 “停经 9 月余,阴道大量流液” 前往沈阳某医院住院待产。
分娩过程中,胎头娩出后出现前肩娩出困难,临床诊断为肩难产。因短时间内无法顺利娩出胎儿,最终胎儿被认定为死产(出生前死亡),娩出后测量胎儿体重达 4540g,属于医学上的巨大儿范畴。
事后张女士核对病历时发现,自己此前从医院复印的病历,与院方后续提交的完整病历存在多处关键内容修改:例如入院时自述 “血糖控制尚可” 被改为 “血糖控制欠佳”,“少量阴道流液、无流血” 被改为 “少量阴道流血流液”,部分症状描述被删除。张女士认为医院恶意篡改病历、规避自身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先后委托两项司法鉴定:
1. 尸检鉴定:确认胎儿为死产,即出生前已死亡;
2. 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胎儿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原因。
随后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二、法律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典型法律问题上,也是绝大多数产科医疗纠纷的共性争议点:
焦点 1:病历内容前后不一致,能直接推定医院全责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其有过错。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病历存在差异就直接认定为 “恶意篡改” 并判决医院全责。法院会严格区分 “病历书写不规范、事后补记完善” 与 “恶意涂改、虚构病情”。 本案中医院抗辩称,因产程进展快、抢救结束时间晚,医生尚未完成病历书写时家属便已申请封存病历,因此出现封存件与后续完成病历不一致,并非恶意篡改。最终法院未直接依据病历差异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而是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综合认定过错程度。
焦点 2:胎儿为死产,能主张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 但这并不意味着患方没有索赔依据:
· 胎儿足月夭折给产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产妇本人有权以自身人身权益受损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足月胎儿的遗体处理必然产生实际费用,属于产妇因医疗过错产生的合理财产损失,法院可以参照丧葬费标准予以支持。
焦点 3:“同等 - 主要原因” 的鉴定意见,责任比例怎么划?
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原因力区间,是法院划定责任的核心参考,但最终赔偿比例由法官结合案情自由裁量:
·同等责任通常对应 50% 的赔偿比例;
·主要责任通常对应 60%-90% 的赔偿比例。
·本案鉴定意见为 “同等 - 主要原因”,法院结合医院存在的胎儿体重评估缺失、胎心异常处置记录不全、高危妊娠告知不到位等过错,同时考虑产妇自身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的自身风险因素,最终酌定医院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沈阳市某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1. 被告医院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60% 的赔偿责任;
2. 赔偿明细:
o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均按 60% 比例赔付;
o本案鉴定费 43500 元由医院全额承担;
o参照丧葬费标准赔付 30671.7 元(全额的 60%);
o单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 元;
3. 驳回张女士主张的奔丧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赔偿合计约 12.1 万元,由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给孕产妇及其家属作出风险提示:
1.高危妊娠要主动行使知情选择权:存在妊娠期糖尿病、胎儿预估偏大等高危因素时,主动向医生询问不同分娩方式的利弊,要求院方出具书面风险告知,慎重选择分娩方案。
2.发生纠纷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对诊疗有异议时,第一时间申请复印并封存全部病历(包括主观性病程记录),固定原始证据,避免后续出现病历修改、事实争议。
3.合理主张赔偿项目:胎儿死产虽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但产妇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遗体处理的合理费用均有权索赔,注意留存好相关票据凭证。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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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